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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关娇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甲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担任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六哨乡五星村委会小则德村护林员期间,2014年9月3日至9月13日由顾某某(另案处理)出资,左*甲(另案处理)、龚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找到机械老板梁某某在小则德村山林地中开挖了一条长一千余米的道路,被告人左*甲在2014年9月3日便知晓该情况,其身为当地的护林员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未及时制止和上报,造成了当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的毁坏。经云南**定中心鉴定,顾某某、左*甲、龚某某等人在寻甸县六哨**苏木咖喱垭口所占土地面积合计10.164亩(其中水源涵养林8.707亩,农地1.457亩),毁坏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197株,林木蓄积合计11.972立方米(林木材积6.24立方米),毁坏幼树合计244株,毁坏杂灌木255丛。

被告人左*甲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无异议,但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第一,左*甲是五星村委会小则德村村长,龚某某是五星村委会副主任,顾某某是龚某某的朋友,整件事由顾某某出资,龚某某和左*甲牵头并负责实施,他们的行为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也没有开过群众会议,更没有上级部门的批准,对我村的水源涵养林进行毁林修路,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第二,龚某某作为我的上级领导,在我负责的林区内进行开发活动,没有通知过我,故意隐瞒我偷偷进行。第三,我是小则德村的彝族,文化较低,认为上级领导带队下来进行的工作是有上级部门和村委会批准过的,所以没有索要相关证明。第四,9月13日我到现场勘查后,发现毁林面积过大,认为即使有合法手续也要上报上级部门勘查现场。我通过电话告知孔某某(五星村委会护林组长)。9月14日早上,五星村委会全体护林员到现场勘查,发现他们无合法手续。2015年9月15日,五星村委会、六哨乡林业站、六哨乡政府的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并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我在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已经尽职尽责,也最大程度减少破坏,挽回损失,所以寻甸县人民检察院对我的指控是不恰当的,请求法院查清事实真相,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甲2010年1月被寻甸**林业站聘用为护林员,其职责范围是管护寻甸县六哨乡五星村委会小则德村的所有山林。2014年9月3日至9月13日,由顾某某(已判刑)出资,左*甲(已判刑)、龚某某(已判刑)负责现场道路修建、指挥协调,在小则德村*林地中开挖了一条长一千余米的道路。被告人左*甲在2014年9月3日便知晓该情况,但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未及时制止和上报,直至2014年9月13日看到毁林严重才上报,致使小德村防护林(水源涵养林)被毁坏。经云南**定中心鉴定,顾某某、左*甲、龚某某等人在寻甸县六哨乡五星村委会小则德村苏木咖喱垭口开挖道路,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合计10.164亩(其中水源涵养林8.707亩,农地1.457亩),毁坏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197株,林木蓄积合计11.972立方米(林木材积6.24立方米),毁坏幼树合计244株,毁坏杂灌木255丛。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左*甲、孔某某、杨**、顾某某、龚某某、梁某某、左*丙、尹**、杨**、赵某某、任某某、尹**、左*丁、张某某、左*戊、韩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管护手册,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甲作为国家防护林的护林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毁坏林地及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及时制止和上报,导致水源涵养林8.707亩被占用,林木蓄积11.972立方米被毁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左*甲提出的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不恰当的辩解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第一部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被告人左*甲作为国家防护林的护林员,每年都与寻甸回**哨乡林业站签订护林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护林员对管护区的森林资源进行巡查,负责管护责任区的森林资源安全,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一切行为。对管护区内乱砍滥伐、偷砍盗伐、非法占用林地、开山炸石、开矿采沙、乱捕滥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向六哨乡林业站及时报告情况。被告人左*甲2014年9月3日就看见龚某某、左*甲、尹**等人指挥挖机进入小则德村的山上,而且明知是要去修路,并到现场看过,但被告人左*甲没有询问和制止,未认真履行职责,直到2014年9月13日才向护林组长孔某某报告,导致防护林被毁坏,因此,对被告人左*甲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左*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庭审中,被告人左*甲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左*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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