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武*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4)第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武*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武*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5日晚23时许,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秀川派出所值班民警被告人王某某、武*接兰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后出警,前往七里河区大滩恒铭招待所调查处理一起伤害案件。二人到案发现场后,得知被害人白某某前胸被开水大面积烫伤、左前额亦被致伤,遂口头了解事情经过后,对在场参与人员进行了身份信息登记,并让伤者白某某乘坐120救护车前往医院进行救治。2014年1月6日,经所领导审批,被告人王某某、武*以行政案件对该伤害案件立案调查。2014年1月6至10日,被告人王某某、武*先后对五名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案件参与人说法不一。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被害人伤情可能构成轻伤,且基本案情尚未查明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武*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对现场进行勘验、不对相关物证进行提取、亦不委托相关部门对白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不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理案件,没有对案件进行其他任何调查取证工作。由于其二人在办案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致使受害人白某某因案件无人过问,失去生活希望,于2014年3月14日上午11时许书写遗书后在家中自缢身亡。

2014年3月21日,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对白某某被伤害案立案侦查,经兰州市**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同年8月22日,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将梁某某、倪**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

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多次与白某某家属协商,倪**家属向死者白某某的家属徐**赔偿现金15万元、梁某某家属赔偿现金10万元。秀**出所所长李**出资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出资10万元后,由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以生活补助款名义支付给白某某的家属徐**。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移送函、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王某某、武*的任职文件、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武*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武*当庭供述属实。其辩护人辩称:1、从本案证据显示,在案件发生之初,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及时履行了一个民警的应有工作职责;2、对被告人王某某做罪轻辩护,是因为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近一周的调查后,其承办的案件出现了程序性瑕疵和工作过失;3、被害人白某某的自杀行为与被告人当庭认罪的玩忽职守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白某某自杀最主要原因是打伤、烫伤其身体,并导致视网膜脱落的其他致害人,此案是一果多因关系;4、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检查机关对王某某决定立案时间是4月25日,七**分局对白某某死亡一案的刑事调查立案时间和分局纪委对被告人失职行为进行调查的时间均是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一个月,即检察机关调查本案前二被告人就向所在的局纪委及领导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日晚23时许,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秀川派出所值班民警被告人王某某、武*接兰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后出警,前往七里河区大滩恒铭招待所调查处理一起伤害案件。二人到案发现场后,得知被害人白某某前胸被开水大面积烫伤、左前额亦被致伤,遂口头了解事情经过后,对在场参与人员进行了身份信息登记,并让伤者白某某乘坐120救护车前往医院进行救治。2014年1月6日,经所领导审批,被告人王某某、武*以行政案件对该伤害案件立案调查。2014年1月6至10日,被告人王某某、武*先后对五名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案件参与人说法不一。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被害人伤情可能构成轻伤,且基本案情尚未查明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武*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对现场进行勘验、不对相关物证进行提取、亦不委托相关部门对白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不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理案件,没有对案件进行其他任何调查取证工作。由于其二人在办案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致使受害人白某某因案件无人过问,失去生活希望,于2014年3月14日上午11时许书写遗书后在家中自缢身亡。

2014年3月21日,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对白某某被伤害案立案侦查,经兰州市**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同年8月22日,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将梁某某、倪**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

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多次与白某某家属协商,倪**家属向死者白某某的家属徐**赔偿现金15万元、梁某某家属赔偿现金10万元。秀**出所所长李**出资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出资10万元后,由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以生活补助款名义支付给白某某的家属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交办函。证实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交办七里河区检察院办理七里河**派出所民警玩忽职守一案。

2、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便函。证实王某某2008年10月至今在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区分局秀**出所任科员,三级警督警衔,武*2008年10月至今在秀**出所任副主任科员,三级警督警衔。

3、秀**出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细表。证实秀**出所李某某任所长,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韩某某任教导员,负责派出所队伍管理,政治思想工作,郭某某、郑某某、孙**、马*甲任副所长。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5日23时许,七里**0指令称大**招待所发生了一起打架事件,其和武*去了大**招待所,看到省建职工医院的120救护车停在门口,里面有5、6个人,4个人喝醉着呢,2个人比较清醒,一个叫白某某的胸前被烫伤,二人只对现场的人员逐个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并让他们第二天到所里接受调查,其看到值班室里有个炉子,但是没有对茶壶进行提取,回来后向带班领导韩某某汇报,第二天其去了陆军总院急诊科向白某某了解了打架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让白某某书写好报案材料后交到派出所,在医院只是口头给白某某说让他做伤情鉴定,之后又对参与打架的倪**、倪**、梁某某、徐**、孙**进行了传唤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因为伤情鉴定没有做,故在2014年1月6日以行政案件立案,输入了警综平台,当时是由带班领导韩某某审批的,2014年1月8日白某某的妹夫拿着一份报案材料到派出所,其让白某某的妹夫转告白某某等伤好点到派出所来接受调查,并让白某某的妹夫把那份报案材料拿回去重新正规写一份,但后来再没有交过报案材料,其对这起案件再没有做其它工作。案发之后大概一个月,白某某的妹夫到派出所给其说白某某视网膜脱落,并称白某某已和打架的人将案件私了,其让白某某到所里来接受调查,但白某某一直没有来,其也再没有进行进一步调查,也没有作伤情鉴定。2014年3月14日,白某某在家自杀后该案就交给刑三队办理,白某某自杀原因是由于其对该案件没有认真处理,后期没有做任何调查工作,白某某认为没有希望,无法申冤才自杀,自杀前白某某留有遗书,因其是白某某伤害案的办案人,所以其个人拿出十万元安**某某家属。

5、被告人武*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5日晚,其、王某某和值班领导教导员韩某某负责在所里值班,到晚上23时许,王某某过来说接到分局110指派大**招待所发生了一起打架事件,让其和王某某一起出警,二人就赶到大**招待所,看到120救护车停在门口,车下有一个人头上留着血,上身光着,像是被烫伤了,后来知道这个人叫白某某,二人就让白某某先到医院救治,并到招待所的一楼值班室,看到里面有4个人,都喝了酒了,有1个人比较清醒,就大概了解了一下情况,王某某对现场的涉案人员逐个进行身份登记并记录了他们的电话,告诉他们酒醒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因其和王某某是一个办案组的,故出警时二人一起出的,白某某的烫伤是别人用烧开水的茶壶开水倒在身上烫伤的,二人未对值班室的茶壶进行提取,回所后其未将出警情况向所领导进行汇报,因为王某某是案件主办人,他应该向领导进行了汇报,后王某某将这起案件录入了警综信息平台,报请领导审批,当时是以行政案件立案报批的,后王某某在1月6号至10日对当时参与打架的倪**、倪**、梁某某、徐**进行了传唤,并在派出所制作了询问笔录。笔录都是由王某某做的,其只是在笔录上签了名,因其和王某某是一个办案组的,按照法律规定要双人办案,所以王某某拿来笔录均有其的签字,对白某某的伤情没有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王某某也没有给其说过伤情鉴定的事情,因该案件的主办人是王某某,其就再没有过问,2014年3月14日白某某在家自杀后,七**分局把这件案子交给刑三队办理,后来刑三队以刑事案件对参与打架的梁某某和倪**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白某某自杀后,为了安抚死者家属,所长李**赔偿5万元,王某某赔偿10万元,一共15万元以分局名义赔偿给白某某家属,白某某自杀的原因是由于二人对案件没有认真处理,后期没有做任何调查工作,白某某认为没有希望,无法申冤才自杀的。

6、证人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5日晚21时许,其与孙**、倪**、梁某某、倪**、白某某在七里河大滩村天缘建材市场旁边的恒铭招待所喝酒,期间白某某和倪**、梁某某在划拳时发生争执,三人撕打在一起,倪**见状就开始拉架,他们三个就又撕打到了一起,白某某先把梁某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踢梁某某,梁某某拿起一个空酒瓶朝白某某的头上打了一酒瓶,倪**顺手从炉子上拎起开水壶直接朝白某某的胸前浇去,白某某被烫的赶紧脱掉了衣服,其看到白某某头上流血,胸前也被烫伤,白某某自己分别给110、120和老婆打电话,白某某说头上的伤是梁某某打的,胸前的烫伤是倪**打的,正说着110和120的人都来了,110的公安人员来了解了一下情况,让白某某先坐120救护车去医院救治,秀**出所的民警来了解了打架情况,分别登记了五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并让其们第二天去秀**出所接受调查,然后就走了,第二天其去秀**出所接受调查,派出所给其做了一份询问笔录,办案民警一个姓王,另一个其不知道,之后再没有找过其,直到白某某自杀后,七**分局刑三队的民警又找其作了笔录,案发后一星期,倪**给其打电话称白某某要让打架的人给他赔5000元的医药费,后倪**出2000元,其余三个人每人出1000元,去兰化医院看望了白某某,倪**当着白某某的面将钱交给了白某某的爱人,并书写了一份协议让白某某签了字,按了手印。

7、证人倪**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1月5日晚18时许,其和堂弟倪**及同村的梁某某、徐**和徐**带了一个人及白某某在七里河**所一楼值班室喝酒,因其喝醉,躺在床上,之后被吵闹声吵醒,起来看见白某某光着膀子坐在床上,头上是血,胸前皮肤发红,就问白某某发生了什么事,白某某给其说被梁某某、倪**打伤,之后120急救车来,白某某和白某某的爱人坐了120急救车去了医院,110民警也来了两个人到现场,并没有问其情况,其就回家,案发后第二天秀川派出所的民警给其打电话,第三天其到派出所去做了询问笔录,做完笔录后派出所民警再没有找过其,之后五人给白某某赔偿了5000元医药费,2014年3月14日,白某某自杀后七里**中队民警又给其做了询问笔录,白某某自杀听村上的人说是因为这次打架头被打破、视网膜脱落、身上被烫伤,派出所没人管,梁某某、倪**也不管,故自杀。

8、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5日,其与孙**、倪**、徐**、倪**在七里**招待所吃饭喝酒,期间倪**给白某某打电话让他也过来喝酒,在喝酒过程中白某某骂其,其就朝白某某的脸上打了一拳,并用空酒瓶打在了白某某的头上,徐**和孙**将其推出值班室,过了几分钟后又进到值班室,看到白某某把上衣脱了光着膀子坐在床边,整个前胸被烫伤,正在给110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会白某某的爱人过来,又过了一会110民警和120救护车都来了,白某某和他爱人一起坐着120去了医院。当时是秀**出所的两位民警向其和倪**核实了身份,并简单了解了打架情况,告知第二天去秀**出所接受调查,之后其一直未去派出所,直到1月10日才去,到2014年3月14日,白某某家中自杀后的第3天,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侦3中队找其调查白某某被打伤的情况并制作了笔录,白某某自杀原因是因为其和倪**把白某某打伤致视网膜脱落,前胸烫伤,秀**出所的办案民警一直没有管这起案件,五人只赔5000元的医疗费也再没管,白某某可能觉得申冤无门就自杀了。5000元是其和倪**、徐**每人出1000元、倪**出2000元,凑够5000元钱交给了白某某。2014年3月14日白某某自杀后,3月16日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侦3中队给其做了询问笔录并将其行政拘留,3月21日因伤害白某某转为刑事拘留,并告知了白某某的伤情鉴定,白某某的眼睛视网膜脱落、胸部皮肤烫伤,鉴定结果为轻伤。4月16日将其逮捕,5月12日被监视居住至今,其家属给白某某的爱人赔了10万元,倪**赔了15万,七里河公安局赔了15万,共计40万全部由刑侦3中队给了白某某的爱人,才将此事平息。

9、证人倪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5日,其与孙**、梁某某、徐**、倪**在七里河**所值班室吃饭喝酒,期间梁某某与白某某因喝酒发生争执,梁某某用空酒瓶将白某某头打破,其用炉子上的开水壶将白某某前胸烫伤,后110、120、白某某的媳妇赶来,白某某和她媳妇就先坐120的车去了医院,110的民警简单询问了打架的经过,分别进行了身份登记,然后就各自回家了。**出所的民警,一共去了两个人,其中一个姓王,另一个不知道姓名,事情发生的第二天,秀**出所姓王的警官,让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去了秀**出所,派出所的人给其简单的做了一份询问笔录,直到2014年3月14日白某某在家中自杀后的第3天,即3月16日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侦3中队找其调查白某某被打伤的情况并制作了笔录。白某某自杀原因是因为其和梁某某把白某某打伤致视网膜脱落,前胸烫伤,秀**出所的办案民警一直没有管这起案件,只给他赔5000元的医疗费也再没管他,白某某可能觉得申冤无门就自杀了。其出了2000元钱,梁某某、倪**、徐**各出1000元并写了协议,2014年3月14日白某某自杀后,3月16日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侦3中队的民警给其做了询问笔录并将其行政拘留,3月21日因伤害白某某转为刑事拘留。并告知白某某的伤情鉴定,主要是白某某的眼睛视网膜脱落、胸部皮肤烫伤,鉴定结果为轻伤。4月16日将其逮捕,4月25日被监视居住至今,出来后听其家属说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侦3中队让其家属给白某某的家属赔了15万元钱。

10、证人徐某甲的证言(系白某某的妻子)。证实2014年1月5日23时许,其老公白某某给其打电话称在七里河区大滩恒铭招待所被人烫伤,让其赶紧过去,其赶去见一楼值班室有五人,分别是白某某、倪**、倪**、徐**、孙**,其见白某某头上流血、光着膀子,上身被烫红,还有水泡,白某某称是倪**用开水将其烫伤,其就拨打了110,之后110和120来,警察王某某让其先陪白某某坐120去医院检查,第二天其给警察王某某打电话让来医院处理老公的事情,王某某一人来到医院,给其老公白某某做了一份笔录,并简单了解了老公白某某被打伤的情况,让白某某继续治疗便走了,王某某去医院没有让我们做伤情鉴定,只是让我们先进行治疗,1月8日,其写了一份报案材料,委托其妹徐**、妹夫马*乙到秀**出所找办案民警王某某,但办案民警因报案材料写的太乱,要求重写,其又重新在稿纸上抄了一份报案材料,让其妹妹及妹夫又送到派出所,但王某某仍没有收报案材料,并让我们打印出来,之后其由于一直在陪老公白某某治病,没有时间再写报案材料,也就在没有管这件事,老公白某某经医院诊断为视网膜脱落,之后找梁某某和打架的其他人,均没有人管,3月13日其老公白某某给办案的王某某打电话,问案子怎么处理,王某某告诉其案子已经结了,让我们告了就告去,第二天其老公就自杀了,其老公住院期间,倪**、倪**、徐**到医院看过其老公白某某,给了5000元医药费,倪**让其老公在一份协议上签了字,协议的内容其不太清楚,期间办案民警王某某没有对其老公被打事件做进一步调查,因其老公期间一直在住院看病,没有时间找办案人,只是给王某某打了两次电话,但王某某没有管这件事,也没有对案件进行处理,妹夫去派出所去过两次,都没有结果,其老公自杀完全是因为办案人不负责任,对伤害案件没有进行处理,其老公觉得伸冤无门才自杀,梁某某、倪*丙因故意伤害被立案,倪**赔偿15万元,梁某某赔偿10万元,七**分局给其15万元生活补助。

11、证人马某乙的证言(系白某某的妹夫)。证实白某某是其姐夫,2014年1月6日7时许,其丈母娘给其打电话,说其姐夫白某某被人打伤了,在陆军总院住院,让其赶紧过去,其就和爱人徐**还有丈母娘一起去了陆军总院急诊科,当时其看到白某某头上缠着纱布,上身整个被烫伤,问他是怎么回事。白某某说前一天晚上与梁某某、倪**、倪**、徐**还有他的一个亲戚在大滩的一个招待所喝酒时,与梁某某发生了争执,梁某某把他的额头打破了,倪**用开水把他烫伤了。后其和其老婆给办案人王某某打电话,11时许*某某来到医院来,给白某某简单做了一份笔录,其问打架的人抓了没有,民警称白某某的伤是他自己造成的,且打架的人与白某某是一个村的,让私了。当时是王某某一个人去的医院,一人做的询问笔录,没有让我们做伤情鉴定。2014年1月8号,由于白某某烫伤比较严重,就委托其写了一份报案材料,其爱人将这份报案材料拿到秀**出所王某某处,王某某说不合适,要用A4纸打印出来才行,然后其就问案件怎么处理了,王某某说白某某的伤是他自己造成的,还是建议私下解决。之后王某某再没有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白某某在兰化医院住院期间,那几个打架的人给白某某给了5000元钱的医药费,白某某也再没有提报案的事,于是其也就再没送交报案材料。白某某的眼睛诊断为视网膜脱落后,医院准备要动手术之前,其又到秀**出所找王某某,并说了白某某的伤情,想让王某某出面让那几个打架的人出点医药费,先把手术做了,但王某某称案件时间太长,他管不了,白某某自杀以后,其给王某某打电话,称其姐夫自杀了,第二天,七**分局刑三队就把打架的人都叫去进行调查,后来把梁某某和倪**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了,倪**出了15万,梁某某出了10万,七**分局给了15万元的生活补助。共计给白某某的家属赔了40万元钱。后来其听说是秀**出所所长李**出了5万元,王某某出了10万元,为了安抚死者家属,七**分局还给白某某的一个孩子上了户口,并给徐*甲办了低保手续,其姐夫性格开朗,在被打伤前身体很好,没有什么疾病,夫妻感情非常好,自杀原因可能是觉得他被打后没人管这件事,凶手逍遥法外,他看病也没人管,他觉得申冤无门才走上了自杀这条路的。

1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系秀**出所教导员)。证实2014年1月5日24时许,王某某到其办公室,称其与武*刚被110指派到大**招待所出了一趟警,现场是几个朋友喝酒生了口角,其中一个人被烫伤,已经和伤者老婆坐120急救车去了医院,因这几人都喝醉了酒,没办法带到派出所,又都是朋友在一起喝酒,已经登记了每个人的身份信息,准备第二天再把那几个人叫到所里进行调查。1月6日早上所里开例会,在会上其还给王某某又安顿了一遍,让他抓紧时间调查处理,2014年1月6日,王某某将案件输入到警综平台,当时因没有伤情鉴定,是以行政案件立案的,因其是带班领导,所以其以行政案件进行了审批,因主管案件的领导是副所长郭某某,之后其再没有过问过这起案件,2014年3月14日这起案件的受害人白某某自杀后,根据分局的安排,刑三队的办案人员把这起案件的所有案卷材料都调走,后来对这起案件的两名嫌疑人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白某某自杀后,他的家属直接去分局反映了情况,分局是如何处理这件事情其并不清楚。

1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系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秀川派出所副所长)。证实2014年1月5日,其通过警综平台看到七里河大滩恒铭招待所的这起打架事件,当时该案件是以行政案件立案,当晚的带班领导是教导员韩某某,办案民警是王某某、武*,对于行政案件,办案人要先将案情调查清楚,如果属于治安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行政处罚,若构成刑事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转化为刑事案件进行查处,按规定办案人应是双人办案,两名办案人都要对案件进行负责,王某某、武*没有将案件向其汇报,其也没有过问过这起案件,带班领导教导员韩某某也没有给其汇报过这起案件。这起案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在案件调查期间,案件的受害人也没有到派出所找过其,直到2014年3月14日这起案件的受害人自杀后,第二天根据分局的安排,刑三队的办案人员将这起案件的所有案卷材料都调走了,后来对这起案件的两名嫌疑人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受害人自杀后,家属直接去分局反映了情况,要求分局对他们进行赔偿,具体如何赔的,赔了多少其不清楚。

14、证人李某某询问笔录(系秀**出所所长)。证实其负责所里的全面工作,2014年1月5日晚,大**招待所一起打架事件,是由处警的民警王某某和武*办理,其是白某某自杀后才听说这起案件的,王某某和武*在案发第二天所里的例会上说要到医院去做笔录,但为何要去医院、去哪个医院没有告诉其,其也没有过问,其只是让他开完例会以后再去,并没有安排王某某一个人去医院进行案件调查,按照规定都是双人办案,王某某和武*后来也没有向其汇报过这起案件,因为所里主管案件的领导是郭某某,一般情况下办案人都直接向郭某某汇报案件的查处情况。受害人白某某自杀后,七**分局通过和死者白某某的家属协商,最后决定给死者家属赔偿40万元,其出了5万元,王某某出了10万元,剩下的25万听说是两名嫌疑人出的。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7、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8、梁某某、倪**故意伤害案证据复印件。证实白某某被梁某某、倪**打伤后与白某某签订了私下协议,由倪*乙、倪**等人赔偿5000元;2014年3月14日11时许,白某某在家上吊身亡,2014年4月18日,倪**家属赔偿15万元,2014年5月7日,梁某某家属赔偿10万元,后白某某家属将赔偿款领走并对二人书写了谅解书;2014年4月23日白某某妻子从七**分局领走生活补助15万元,其中王某某支付10万元,李某某支付5万元,以上共计支付白某某家属40万元。

19、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白某某非正常死亡情况说明。证实白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上午11时许在家中上吊身亡,此案属非正常死亡案件。

20、白某某书写遗书两份。

21、七里河公安局司法鉴定文书。证实经七**刑三队2014年3月15日委托,经鉴定白某某外伤后致胸腹部二度烫伤,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白某某外伤后致左眼视网膜脱离,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白某某外伤后致面部皮肤创口,现面部遗留疤痕长4cm,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鉴定意见白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鉴定时间为2014年3月19日。

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武*犯罪时系成年人。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某、武*对以上证据材料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对证人倪某甲的证言有异议,认为倪某甲前后证言相互矛盾,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白某某的伤情不是由二被告人造成,但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武*身为公安机关民警,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办案过程中,不履行职责,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前期办案中已对伤害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后由于案件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给白某某5000元赔偿费,认为该案件已私了,遂未对案件做进一步侦查,但在白某某自杀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补偿白某某家属10万元,案发至今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武*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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