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张某某玩忽职守案刑事判决书00278

审理经过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刑诉(2014)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府**丰煤矿系煤炭资源整合矿井,2009年12月30日经府谷县能源局批准开始建设。2012年9月24日,德**矿矿长马某某带领矿长助理高*、通风矿长白某某、安检员侯某某和**进队队长陈某某来到井下143102备用工作面回风顺槽密闭墙处,擅自违规打开密闭墙后进入密闭巷道,导致上述5人吸入巷道内的有害气体窒息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66余万元的特别严重后果(简称“9.24”事故)。

经查证,“9.24”事故发生时,该矿的驻矿安全监督员为被告人张某某和王某某。二被告人对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安全隐患、纠正违规操作行为应当进行现场检查而没有检查,也没有及时向所在乡镇煤管所和包片工作组报告。二被告人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德丰煤矿马某某长期无证上岗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据此,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府**丰煤矿位于府谷县新民镇,系煤炭资源整合矿井。2009年12月30日经府谷县能源局批准开始建设。2012年矿建工程基本完工,进入设备安装工程阶段。二被告人受府**业协会聘用府谷县能源局委派,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3月19日,任府谷县**矿驻矿安全监督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工作职责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纠正违规操作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作业行为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所在乡镇煤管所和包片工作组报告等。但二被告人对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安全隐患、纠正违规操作行为应当进行现场检查而没有检查,也未将该矿的安全隐患和违规操作行为及时向所在乡镇煤管所和包片工作组报告。且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未取得矿长资格证而担任德**矿矿长马某某长期无证上岗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2012年9月24日,因矿上要安装备用工作面,马某某带领该矿矿长助理高*、通风矿长白某某、安检员侯某某和**进队队长陈某某来到井下143102备用工作面回风顺槽密闭墙处,擅自违规打开密闭墙后进入密闭巷道,导致上述5人吸入巷道内的有害气体窒息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26万余元。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府谷县能源局府**(2012)25号、府**(2012)67号文件,陕西省**督管理局颁发的130594号、130571号煤矿安全监督员证书证明,受府谷县能源局委派,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3月19日,任府谷县**矿驻矿安全监督员。

2、府谷县能源局驻矿安全监督员职责证明,驻矿安全监督员工作职责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纠正违规操作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作业行为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所在乡镇煤管所和包片工作组报告等。

3、内蒙古自**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东)公(刑)鉴(法尸)字(2012)180号、18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神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神)公(司法)鉴*(2012)133号、134号、13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马某某、高*、侯某某、陈某某、白某某因意外事故致CO中毒死亡。

4、府**丰煤矿“9.24”窒息事故现场勘查报告、府**丰煤矿“9.24”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陕煤安局(2012)347号关于榆林市府**丰煤矿“9.24”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证明事故发生现场方位、发生经过及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6万元的后果。

5、德丰煤矿府德矿发(2012)014号、(2012)034号文件证明,因煤矿原矿长何某某辞职,该矿于2012年3月11日聘用马某某为矿长,于2012年5月24日成立煤矿管理机构,马某某任矿长,矿长助理为高*。

6、铜川**培训中心证明,府**丰煤矿来参加培训的矿长马某某考试未及格,通知补考未到,未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白某某通过考试取得通风矿长资格证书。

7、府谷县能源局2012年2月28日会议记录证明,能源局开会确定煤矿密闭墙启封前,煤矿需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写出书面申请,报能源局审批,在矿上救护队的监管下方可启封。

8、证人余某某证明,他是府谷县德**德丰煤矿是经陕西省政府批准成立的资源整合矿井。2009年12月30日经经府谷县能源局批复开始矿建。现在井下巷道工程已基本结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该矿的矿长是马某某,矿长助理是高*、生产副矿长是周某某,总工程师是蒋某某。该矿原来的矿长是何某某,2012年3月何某某辞职,经矿务会研究决定聘用的马某某,马某某申请参加过省上的矿长资格培训,但考试没有及格,还没来得及补考就发生了事故。矿上制定过安全应急预案,但没有进行过演练,相关部门也没有要求过。9月24日发生事故时打开的是临时性密闭墙,当天他不在矿上,不知道事情发生的经过,马某某等人打开密闭墙也没有经过矿上研究决定。当天中午12点,矿上的苏某某给他打电话说矿长马某某和矿长助理高*、通风矿长白某某及陈某某、侯某某5人打开密闭墙进入井内,人闷在里面,他询问给上级部门报案没有,苏某某说已经报案,县能源局等部门已经赶到现场。过了一会,苏某某又打来电话说抢救出两个人送在了新**医院,人估计不行了,他就说人要是不行了,就送去就近的殡仪馆。苏某某一会又打来电话说剩下的3个人估计也不行了,他就说不行也送去殡仪馆,但不要和前面的送到同一个殡仪馆,不然死者家属聚集在一起善后不好处理。

9、证人武某某证明,自己于2012年4月调任新**党委副书记,同年5月兼新民镇煤管所所长。新民镇煤管所是县能源局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煤管所按照能源局的要求,每月对各个煤矿井下检查不少于一次。2012年8月,他去德丰煤矿检查时发现矿长马某某是无证上岗,副矿长高*当时说马某某已经培训过,但矿长资格证还没有下来,后过了几天,高*将马某某的矿长资格证复印件拿来,他说不行,高*就将原件拿走,过了几天,他又去德丰煤矿检查,高*说管理档案的人员不在。关于发现马某某没有矿长资格证这件事,他没有给能源局书面汇报过,只要求副所长韩某某和局里沟通过,韩某某说他沟通过,局里说只要培训过就能上岗。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督员的日常管理由煤管所负责。该矿的驻矿监督员也未就马某某系无证上岗情况向他汇报过。

10、证人韩某某证明,他是府谷**民煤管所副所长。主要负责监管包括德**矿的北片煤矿的监管工作。2012年,他会同县能源局对德**矿进行过9次安全检查。因为在2012年5月前,德**矿的矿长是由何某某担任,2012年5月9日,榆**分局和县能源局一起对德**矿下达了停止井下一切施工工作的决定书,一直到事故发生时都没有恢复矿建,因此,7月4日,他们去德**矿检查马某某证件时只是口头督促过矿方。该矿的驻矿监督员王某某和张某某就此事一直都没有给煤管所汇报过。

11、证人王某某证明,他是府**源局副总工程师2012年9月开始负责新民北片煤矿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督促所辖区内生产煤矿的安全生产和整合煤矿的基建进度,负责片区的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对片**矿的安全生产负责监管。9月3日他接收工作后对德**矿进行了安全检查,当时该矿处于停建状态,所以没有下井,只对地面进行了检查,也没有给煤矿下达执法文书,但对该矿专门传达过启封密闭墙的程序和规定。煤矿要打开密闭墙需书面上报县能源局、矿管局、经两局同意后,在矿山救护队的监护指导下才能打开。

12、证人张某某证明内容与王某某证明内容一致。

13、证人李某某证明,他是府**源局副局长。2012年9月2日,能源局召开局务会,经研究,制定他分管全县煤矿安全工作。在事故发生前他没来得及检查德丰煤矿安全生产,他分管以来,县能源局工作人员及煤管所的工作人员没有汇报过该矿矿长马某某无证上岗的情况。该矿的驻矿安全员也没有给他汇报过此情况。煤矿要打开密闭墙需书面上报县能源局、矿管局,经两局同意后,在矿山救护队的监护指导下才能打开。

14、证人蒋某某证明,他是德**矿的技术总工。德**矿在出事前矿建工作基本完成,进入设备安装工程阶段。2012年9月22日,矿上全体负责安全的领导都下井履行了安全检查,当时没有发现问题。9月24日11点多,矿上的崔**说井下有5人闷住了,他们赶快叫了救护车他拿着图纸开车来到事故现场,看到有一个人爬在巷道里,救援队的人来了后将就近的2人救上来,他开车将那2人拉到井外,他又赶回井下,和救援队的人将另外3人抬出来,拉到救护车上。当晚,市、县领导赶到现场要求下井检查是否还有其他人,他又下井检查了2次,确认再无人后返回。县上煤炭管理部门从2012年开始几乎每月都来矿上检查。此次事故是煤矿工作人员擅自打开密闭墙造成的。5月份矿上要安装备用工作面,矿长助理高*给他说要打开密闭墙,他当时说要上报能源局同意。6月份县能源局张某某局长来检查时,他向张**提出需要拆密闭墙,张某某局长当时表示不能拆,需要拆先给县能源局打报告,批准后指派**护队检查拆封。后矿上再没有提过打开密闭墙的事。矿上并没有安排他们打开密闭墙,他当时也不知道,没有人给他汇报过要打开密闭墙的事。

15、证人白*甲证明,他从2012年2月18日来到府**丰煤矿打工,当时矿长是高*,安排他当安全员。今年5月煤矿安排他和其他三人参加过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煤矿每天早上7点30分在矿长高*的办公室召开煤矿安全会议,会议一般由高*主持,有时由马某某主持。矿长高*组织他们学习过一次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9月24日早上,他在下井前,曾和葛**去过水窖旁边,当时密闭墙还好着了,没有打开。他在福利煤矿干活时,知道打开密闭墙需要向煤炭局申请,经批准**援队才可打开。

16、证人王*甲证明,他是府谷县新民镇镇二矿矿长。在2002年担任矿长期间,县能源局、煤管所经常来矿上检查工作,煤管所一月来检查两次,县能源局一月来检查一次。主要检查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违法生产情况等。检查时主要强调越层开采、密闭墙管理等,上述部门检查时经常强调密闭墙管理要求,就是启封密闭墙前应向能源局申请,批准后,制定安全预案,在矿山救护队得分监护下方可启封。但是没有下达正式文件。

17、证人刘*甲证明,他是府谷县新民镇东峰煤矿矿长。2010年担任矿长以来,县能源局、煤管所经常来矿上检查工作,煤管所一月来检查两次,县能源局一月来检查一次。主要检查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违法生产情况等。检查时主要强调越层开采、密闭墙管理等,上述部门检查时经常强调密闭墙管理要求,就是启封密闭墙前应向能源局申请,批准后,制定安全预案,在矿山救护队的监护下方可启封。

18、证人张*证明,他是府谷县前进煤矿矿长。2012年5月担任矿长以来,县能源局、煤管所经常来矿上检查工作,煤管所一月来检查两次,县能源局一月来检查一次。主要检查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违法生产情况等。检查时主要强调越层开采、密闭墙管理等,上述部门检查时经常强调密闭墙管理要求,就是启封密闭墙前应向能源局申请,批准后,制定安全预案,在矿山救护队的监护下方可启封。

19、证人苏某某证明内容与证人张*、刘*甲证明内容一致。

20、调解协议书证明,府**丰煤矿“9、24”事故赔偿5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0万元。

2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内容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担任府谷**矿驻矿安全监督员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夲次事故责任认定,二被告人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承担直接责任,故认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对其的量刑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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