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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久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久检刑诉(201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久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仲*、华旦措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久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5日久治县县城移民定居工程配套工程——防洪坝正式开工,同年8月10日竣工。青海禹**有限公司受久治**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进行工程设计(设计人:王某某),青海巨**限公司受久治**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对该工程进行监理(总监工程师代表、现场负责人:王*),该工程由青海勇成**有限公司承建(工程负责人:汪某某)。在施工过程中,青海勇成**有限公司未按照图纸施工时,被告人王*发现后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没有提出纠正意见。2013年7月15日该防洪堤决堤24.7米,全县共出动280名干部职工并调用3台工程机械,紧急疏散移民区126户群众,历时4天将险情排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对被告人王*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提出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决定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负责,请求法庭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5日久治县县城移民定居工程配套工程防洪坝开工,并于同年8月10日竣工。青海巨**限公司受久治**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久治县三江办)的委托对该工程进行监理,被告人王*为总监工程师代表、现场负责人。该工程由青海勇成**有限公司承建,工程负责人为汪**。在施工过程中,青海勇成**有限公司未按照图纸施工,被告人王*发现后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及时提出纠正意见。2013年7月15日该防洪堤决堤24.7米,全县共出动280名干部职工并调用3台工程机械,紧急疏散移民区126户群众,历时4天将险情排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被告人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以上被告人王*玩忽职守的相关事实,有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

2、由久**江办提供的证明一份,证实久**江办成立于2005年10月,主要职责为保护三江源、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工作;

3、由久**江办提供的证明一份,证实久**江办曾于2009年委托被告人王*代表久**江办履行现场管理和监督职责;

4、由久**江办与青海勇成**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实青海勇成**有限公司为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久治县智青松多镇移民社区防洪工程的施工单位;

5、由久**江办提供的由青海禹**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制作的《久治县县城生态移民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之防洪工程图册》一份,证实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久治县智青松多镇移民社区防洪工程的设计情况;

6、由久**江办提供的由青海禹**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制作的《久治县县城生态移民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之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一份,证实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久治县智青松多镇移民社区防洪工程的设计情况;

7、久**江办提供的《久治县县城生态移民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之防洪工程竣工资料(施工技术资料卷)》一册,证实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久治县智青松多镇移民社区防洪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

8、久**江办提供的《久治县县城生态移民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之防洪工程竣工资料(监理资料卷)》一册,证实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久治县智青松多镇移民社区防洪工程竣工验收中的监理情况;

9、由久**江办与青海巨**限公司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证实青海巨**限公司为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久治县智青松多镇移民社区防洪工程的监理公司;

10、由青海巨**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资质一份,证实青海巨**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7日,为正式注册的监理公司,具备监理资质;

11、由青海巨**限公司工程部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王*为2009年度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久治县智青松多镇移民社区防洪工程的总监工程师代表;

12、由青海省**有限公司颁发的资质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具备监理资质,发证时间为2004年12月1日;

13、由青海**理协会颁发的《青海省建设工程监理技术人员岗位证书》一份,证实被告人王*具备监理资格,发证时间为2009年10月13日;

14、由黄**委员会门堂水文站提供的证明一份,证实从1988年到2005年久治县沙柯曲流量数据最大流量出现在2005年,为147m3/s(立方米每秒),2013年7月7日至7月16日最大流量为139m3/s(立方米每秒);

15、由久治县政府办公室出具的久政办(2013)105好文件《关于成立久治县“715”生态移民区防洪堤重回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及该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证实事故责任划分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偷工减料、砂砾石和混凝土不符合规范要求”(该报告第4页2-3行);“监理方在“715”事故中负直接责任”(该报告第5页2-3行);

16、由久治**视站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2013年“715”溃坝事件2013年7月21日8时在久**视台《一周新闻综述》栏目中播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

17、由久治县广播电视站提供的光碟一张,证实2013年“715”溃坝事件2013年7月21日8时在久**视台《一周新闻综述》栏目中播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

18、由久治县检察院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实“715”事故溃坝后,坝堤的毁损情况;

19、由久治县检察院出具的《久治县生态移民区防洪坝抗洪抢险现场照片》一份,证实溃坝后,久治县共出动280名干部职工并调用3台工程机械,紧急疏散移民区126户群众,历时4天才将险情排除的事实;

20、证人汪*的证词证实,作为施工方代表汪*在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久治县智青松多镇移民社区防洪工程中,同意并实施了水坝降低30公分修建的事实;

21、证人王*的证词,证实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久治县智青松多镇移民社区防洪工程的设计合理,“如果高度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会对堤坝的稳定产生很大的影响,直接可能导致堤坝倒塌,就算没有遇到二十年的洪水也可能倒塌”(2013年8月21日笔录第2页5-7行);

22、证人尕*的证词,证实当时堤坝减少30公分时,作为主管,曾“向监理咨询过能否减少30公分,他说减少的是上面,没什么大问题,也同意”(2013年8月15日笔录第3页4-5行),遂在监理的建议下同意降低堤坝30公分;

23、证人国*的证词,证实“715”事故溃坝后,久治县智青松多镇派出人员参加防汛抢险的事实;

24、证人择某的证词,证实“715”事故溃坝给居住在附近的牧民群众带来的负面影响;

25、证人杨*的证词,证实“715”事故溃坝后,久**警总队的战士参加防汛抢险的事实;

26、被告人王*的供述,证实2009年在修建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久治县智青松多镇移民社区防洪工程任总监工程师代表,并受久**江办委托进行现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在大坝修建过程中经被告人王*同意,大坝降低30公分修建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王*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来源合法、取证客观,均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修建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久治县智青松多镇移民社区防洪工程的过程中,受久**江办的委托,负责现场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失,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观被告人王*的犯罪事实,分别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对以上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针对量刑情节提出被告人王*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溃坝事件没有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议对王*免于刑事处罚的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提出自身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也表示愿意悔改,请求从轻处罚,对此予以考虑。

本院为严肃国法,依法保护国家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监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全**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2012)18号)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果**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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