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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田**、马少*玩忽职守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田某某、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吴**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某某犯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田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田某某、马某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杨**、上**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丁某某、田某某系人民警察即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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