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银上检刑诉(201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以银上检撤字(2015)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