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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滥用职权、刘某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倪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银上检刑诉(201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倪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以银上检撤字(2015)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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