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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滥用职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6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韩**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二中刑终字第1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河监狱提出对罪犯韩**的减刑建议,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予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李*,执行机关代表北**河监狱警官杨**、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韩**及证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河监狱认为,罪犯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河监狱根据韩**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减刑建议。

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和程序违法,同意北**河监狱对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5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韩**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刘**、刘*的证言;(3)北**河监狱出具的罪犯韩**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集体评议表;(4)北**河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北**河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北**河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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