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危*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危*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危*受枣强县加会镇人民政府委托担任加会镇土地所所长并主持土地所全面工作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违法对村民宅基地超出国家标准部分进行罚款,三年间共对144户村民作出超宅基地面积罚款人民币227300元,且该罚款未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并全部用于镇土地所工作人员工资及日常办公经费。期间,危*超越职权私自向13户接受超宅基面积罚款的村民发放加盖加会镇土地所公章的“农村宅基证”。2015年5月7日,《河**视台农民频道》对加会镇土地所违法罚款、私自发放宅基证的问题进行了报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危*之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危*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危*于2006年6月至2015年2月,由中共**镇委员会、枣强县加会镇人民政府聘任,担任枣强**理局加会镇土地管理所所长,并主持该所全面工作。2007年至2009年,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违法对144户村民作出超宅基地面积罚款共计人民币227300元,且该罚款未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并全部用于该所工作人员工资及日常办公经费。期间,危*私自向13户接受超宅基面积罚款的村民发放加盖“枣强**理局加会镇土地管理所”公章的《农村宅基证》,并于2015年5月7日被《河北电视台农民频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危*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人赵**、王*、安*、贺*、赵**、赵**的证言;书证枣强**理局加会镇土地管理所工作职责,枣强县**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枣强县农村村民建住宅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审批书,危*私自发放的《农村宅基证》,枣强**理局加会镇土地管理所收费许可证、罚没许可证,枣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枣**价局的书面证明,枣强**理局加会镇土地管理所2007年至2009年罚款收据、超宅基面积罚款一览表,枣强**理局加会镇土地管理所向该镇财政所交纳罚款的收据,枣强县加会镇人民政府关于被告人危*的任职证明、危*工资发放花名册、危*的户籍证明信;视听资料《河**视台农民频道》关于本案的报导录像光盘等证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危*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超越职权范围,私自发放《农村宅基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