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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受贿、滥用职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14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2012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因病住院治疗未参加考试。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案件审判期间,依法追缴V6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317000元)。服刑期间2014年12月3日退赃5000元;2015年7月16日退赃13420元;2015年8月24日退赃885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退赃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减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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