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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犯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白*不服,以原判认定其把王**变更为王华炎的证据不足,该变更王**名字的行为与罪犯吴**得不到及时抓捕不存在刑法上必然因果关系,且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4)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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