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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玩忽职守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临汾**民法院审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尧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X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撤回上诉。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尧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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