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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2015)第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曾令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在担任承德县林业工作站站长的期间,违反林业管理规定,在未经承德县林业局授权也未经承德县林业局林*资源股、森林经营股复核审批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四旁零星树采伐施工方案审批表,审批了9户村民提出的不符合采伐审批程序的大量天然林和人工林采伐申请,致使林业资源受到损害。经承德县林业局林业规划勘察设计院鉴定被告人于某某共违法审批天然林和人工林合计1377株,97.298立方米。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当庭辩称自己并不是为了私利,审批的天然林是没有生长价值的次生天然林木,审批林木的主要用途是为了农村盖房和当地食用菌产业发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于2008年7月至2013年在担任承德县林业工作站站长的期间,违法林业管理规定,在未经承德县林业局授权也未经承德县林业局林*资源股、森林经营股复核审批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四旁零星树采伐施工方案审批表审批了孙某某等9户村民提出的不符合采伐审批程序的大量天然林和人工林采伐申请,致使9户村民采伐大量天然林和人工林林业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经承德县林业局林业规划勘察设计院鉴定,被告人于某某共违法审批天然林和人工林合计1377株,计97.29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任职证明,证实于某某2008年7月至2013年1月任承**业站站长,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承德县林业局关于林业工作站的暂行规定、证明和其他文件,证实基层林业站非采伐许可证发放审批主管部门,超出20株的人工林木审批需要主管局长审批或者授权,特殊情况下用四旁林木审批表审批天然林需经林业局授权后方可审批;林业站已审批的四旁零星树木于每月1日、15日报林业局基层林业工作总站汇总后集中到林政资源股办理采伐许可证;3、林业站审批的村民申请和四旁零星树木采伐施工审批表,证实这些审批表均没有承德县林业局的审批,只有于某某审批;4、证人孙某某、王某某、吕*、张*、张*甲、张*乙、于**、王**、张*丙、吕*甲的证言,证实曾通过林业站站长于某某审批砍伐了大量人工林和天然林;5、证人姚某某、窦*、季某某的证言,证实承德县林业局关于林木砍伐审批的相关权限和审批程序;6、承德县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及承德县检察院办案说明,证实经林业站站长于某某违规审批孙某某、王**、吕*、张*甲、张*乙、于**、张*丁、张*丙、贾某某采伐的天然林和人工林总蓄积合计1377株,97.298立方米;7、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出具办案说明,证实于某某系投案自首以及杨*、赵某某二人审批砍伐的林木不计入犯罪数额;8、被告人于某某供述,承认从2008年7月份任林业站站长期间,违法审批了本来应该由承德县林业局营林股审批的天然林、人工林的采伐审批,当时用四旁零星树审批表审批了一些天然林和人工林的采伐,同时于某某在供述中也承认了正常的审批程序应该是先由林业站受理再由承德县林业局营林股审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越权审批村民采伐大量天然林和人工林的申请,致使林木被滥伐97.298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本院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保护国家林业资源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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