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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以康检公诉刑诉(20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康保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何**,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担任康保**健所所长期间,康保县卫生局授权妇幼保健所负责康保县范围内《出生医学证明》的代管代发工作。2009年《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免费发放后,被告人张*决定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为由,未按相关规定签定保健保偿合同,也未取得收费许可证及办证人认可的情况下,强行搭车收取妇幼保健保偿服务费和服务卡费。自2010年至2013年3月,康保**健所累计收取妇幼保健保偿服务费和服务卡费共计433741元,列入单位经费账,全部用于了单位基建、职工工资、下乡人员补助等事项,而并未用于对交费人提供保健保偿服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乔*、荆某某、贾某某、孙某某、李**、郭**、陈**、郭**、王**、张*甲、杨*、闫某某、陈**、史某某、冯某某、郭**、李**、薛某某、李**、王*、罗某某、张*乙、任**、李**、王*乙、付某某、刘某某、任**的证言,干部履历表、《康保县人民政府政字(2014)8号文件》,康**生局局务会记录、康**生局证明,《康**生局、康保县公安局关于使用全国统一﹤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康**(1996)15号)》,康保县物价局收费许可证、关于康保县妇幼保健所收费许可证收费内容的情况说明,《河北省卫生厅、河**安厅关于下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妇(2010)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康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保县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字(2004)1号)》,妇幼保健所财务票据,《**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的意见》,康保县妇幼保健所职工关于张*任所长期间开展母子保健保偿工作的情况说明,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康保县妇幼保健所搭车收取母子保健保偿服务和服务卡两项费用的事实认定错误。经查,《河北省卫生厅、河**安厅关于下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妇(2010)4号)》和康保县物价局收费许可证证实,《出生医学证明》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免费发放,严禁变相收费。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证人贾某某、孙某某、李**、郭**、陈**、郭**、王**、张*甲、闫某某、陈**、史某某、郭**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如果办证人不交纳妇幼保健保偿费,就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故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辩护人的辩护意见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2009年12月22日发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与《**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1990年9月30日颁布,1990年9月30日实施)》相冲突。经查,《**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对保健保偿自愿性的规定是一致的,并不冲突。入保者自愿参保,则可收费,如果非自愿参保,则不许强制收费。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辩护人的辩护意见3,康保县妇幼保健所收取母子保健保偿服务费和服务卡费是以《康保县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细则》为有效依据,是执行康保县人民政府文件的行为。经查,《康保县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是指妇幼保健机构与被保健对象之间签定的具有双方认可的服务为内容的一项责任形式,妇幼保健机构要按合同规定的项目提供服务,保健对象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证人薛某某、李**、王*、罗某某、张*乙、任**、李**、王*乙、付某某、刘某某、任**的证言均证实他们是按保健所开的处方交费,并不知道与保健所签订合同,更没有享受到保健保偿服务。因此,被告人张*的行为超越了《康保县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与《实施细则》的精神和内容不符。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强行搭车收取妇幼保健保偿费和服务卡费,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的辩护人辩称,康保县妇幼保健所收取母子保健保偿服务费和服务卡费,解决了单位的职工工资问题,缓解了经费紧张,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经查,康保县妇幼保健所收取的母子保健保偿服务费和服务卡费未按照《康保县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而是违规将保健保偿金用于单位职工工资、单位基建等事项。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自愿认罪,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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