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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等与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9日,本院收到李凤然等四人的刑事自诉状,称贾**自2000年开始,多次挖掘起诉人家围墙,不让起诉人家于原址修复,因此双方连年打架。2002年贾家新建西面房屋时侵占集体土地东西长0.52米。2003年6月28日,东西又增长了1.31米,2008年、2015年又在东面新建房屋。私自变更伪造土地权利证书,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肃宁县人民政府、县长杨**、副县长魏**、国土局工作人员许**、李**、常**、张**、鲍*、赵**犯滥用职权罪(诉状中有玩忽职守的表述)因此,自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贾**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追究肃宁县人民政府、县长杨**、副县长魏**、国土局工作人员许**等六人的滥用职权罪。(对张**,赵铁头未言其罪)。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刑事自诉人李**等所诉,不属于《刑诉法》解释第一条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且肃宁县人民政府也不应是自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未言其罪的张**、赵**也不应列为本案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59条、第26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等四人的刑事自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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