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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通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金永刑初字第60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叶*通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叶*通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叶**撤回上诉。

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刑初字第6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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