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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4)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任常熟市公安局城**出所民警,负责辖区内的常熟市虞山镇金石滩浴场(以下简称金石滩浴场)的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了解到叶*甲(另案处理)系该浴场的实际经营者。2012年7月11日至12日,常熟市公安局在对金石滩浴场检查时发现该浴场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后将该浴场老板之一陈某某、领班彭某某(均另案处理)及卖淫、嫖娼人员带至城**出所审查。被告人张某某向叶*甲泄露陈某某等人供述的内容,并允许叶*甲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与被审查对象陈某某、彭某某串供,后陈某某改变口供,称叶*甲已经将金石滩浴场的股份全部转给其,彭某某也隐瞒了叶*甲系金石滩浴场实际经营者的事实,企图帮助叶*甲逃避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主动投案,到案后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常熟市公安局城**出所民警,负责辖区内的常熟市虞山镇金石滩浴场(以下简称金石滩浴场)的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了解到叶*甲(已判刑)系该浴场的实际经营者之一。2012年7月11日至12日,常熟市公安局在对金石滩浴场检查时发现该浴场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后将该浴场老板之一陈某某、领班彭某某(均已判刑)及卖淫、嫖娼人员带至城**出所审查。在审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向叶*甲泄露陈某某等人供述的内容,并允许叶*甲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与被审查对象陈某某、彭某某串供,后陈某某改变口供,称叶*甲已经将金石滩浴场的股份全部转给其,彭某某也隐瞒了叶*甲系金石滩浴场实际经营者的事实,帮助叶*甲逃避刑事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8月份以人民币15万元入股叶*甲投资经营的常熟市北戴河浴场,至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得分红款人民币10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叶**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与姐夫陈某某、叶*乙合伙开了金石滩浴场,其是法定代表人,在浴场筹建过程中,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某,他是分管合丰村片区的片警,张某某等人平时要过来检查消防的,其和张某某逐渐熟悉,后来其和两个姐夫又买下北戴河浴场,每人出资50万元,其让张某某入股,他投资了15万元,因为张某某是分管的片警,万一浴场有事情被处理的话,警方能关照,2012年7月11日浴场被查到卖淫,其姐夫陈某某及领班彭某某都被抓了,其打电话给张某某,意思让他把其姐夫陈某某放出来,他怎么回答的记不清了,案发第二天晚上,其和叶*乙在一起,其打了几个电话给张某某,张某某讲陈某某已经把浴场的股东(包括其和叶*乙)及运作模式全部供出来了,但小姐领班彭某某还没有招供,其和叶*乙就想办法把这件事情摆平,后其打电话张某某,张某某接电话后主动让陈某某接了电话,其很惊讶,电话里没有和陈某某讲什么,电话挂了以后,想和姐夫再通电话,并对张某某说了其的想法,就是让陈某某把其的股份并掉,张某某讲可以,过了一会,张某某打电话过来,是陈某某的声音,其在电话里讲把股份并给他,其不是股东了,张某某讲有事发短信,其和叶*乙商量,想和彭某某通上电话,让彭某某帮其姐夫顶罪,开始张某某不同意,他讲不了解彭某某,弄不好,他也受牵连。后打张某某电话,电话里是彭某某的声音,其向他表达了让他替陈某某顶罪的意思,但感觉没说清楚,听到张某某催他快点,其想起来张某某讲过彭某某还没有招供,治安大队的人盯得紧,电话挂了以后,张某某让其发短信联系,其发了二条短信给张某某,分别让他给姐夫和彭某某看,给陈某某的短信内容是让彭某某帮其姐夫顶罪,有事情往彭某某身上推,其的股份已转给陈某某;给彭某某的短信内容是其想办法捞其姐夫和他出去,但是先捞其姐夫,如果不能把彭某某捞出去,给他30万元。2012年,纪委找张某某谈话的当晚,张某某讲他被彭某某举报了,他要找人,2013年过完年,张某某讲事情已经处理了,他花了钱,其听出来他要钱的意思,其和叶*乙商量给张某某10万元作为补偿,其把钱送到警务室,他没拿,当晚还是第二天,他讲他老婆要开店向其借钱,其从姐姐叶*某处拿了10万元,2013年3月份在无锡,张某某的父亲和叔叔代表张某某把10万元还给其,同时把北戴河浴场的股份退掉,其给了他5万元,写了一份退股协议。

2、证人叶**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和陈某某、叶*甲在常熟市虞山镇东山路合开了金石滩浴场,2012年7月11日,听说金石滩浴场被查到卖淫嫖娼,陈某某、领班彭某某等人被抓了,其找叶*甲商量,第二天晚上,叶*甲与其碰面,他打电话片警张某某看能否帮上忙,电话大致意思是能否联系彭某某,让彭某某顶一下,让陈某某不要出事,等彭某某出来后补偿彭某某30万元,最后叶*甲讲张某某会想办法,看到叶*甲给张警官发短信,意思让彭某某帮陈某某顶罪,同时让陈某某把叶*甲的股份并掉,叶*甲发短信张某某,让张某某转达给彭某某,过了一二个小时,叶*甲打电话讲张警官已经把短信给彭某某看了,过了几天,金石滩浴场的服务员打电话讲公安通知其去自首,投案前叶*甲让其作口供时讲他的股份已经在2011年12月份转给陈某某了,后其于2012年10月份取保候审,2013年3月份,浴场卖掉了,在转让之前,叶*甲讲张警官因为这件事情受处分,想补偿一下张警官,后提出补偿给他10万元,2013年3月10日左右,叶*某讲张警官的10万元已经给掉了。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和叶*甲、叶*乙合伙开了金石滩浴场,2012年7月11日,警方查获浴场有卖淫嫖娼,后将其及领班彭某某带至城**出所审查,在第一份笔录中,其讲到浴场老板有其、叶*乙、叶*甲三个股东,同时把浴场运作模式、管理模式、记账方式都作了供述。被抓的第二天,民警小*和姓吴的辅警带其至厕所,在厕所和叶*甲通过电话,后姓吴的辅警将其带到外面的走廊里,民警小*把他的手机给其,让其和叶*甲通电话,叶*甲讲让彭某某多承担一点责任,去看守所的路上,在警车里,姓吴辅警给其看了叶*甲发来的短信,内容是让彭某某多承担一点责任,补偿彭某某30万元。看了短信后,其想推卸责任,2012年7月12日及之后的供述中改变了口供,多次讯问中讲到叶*甲已将金石滩浴场的股份转让给其,他已经退出了。

4、证人彭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在金石滩浴场管理卖淫小姐,这个浴场是陈某某、叶*甲、叶*乙共同开设的。2012年7月11日,警察查到浴场有卖淫,将其和老板陈某某等人带至派出所审查,其呆在一间审讯室里,在城**出所的二次询问中,其没有交代什么内容,第二天晚上,一个民警接了电话走进审讯室,电话里讲到“什么生意这么赚钱,一年三十万,我干警察一年也没有三十万,不如我跟你混好了”,他站在审讯桌后面,感觉为了避开监控探头,他一手接电话,一边向其招手,其感觉张*是来救其的,其讲要小便,张*带其上厕所,手机没有挂断,其本来讲小便,张*将其拉到大便的包厢里,把门关上,对其讲“小叶是我兄弟,与我要好的,先接小叶的电话”,叶*甲在电话里讲让其把浴场有小姐的事情扛下来,只要他姐夫陈某某出去,一年给其30万元作为补偿,其与叶*甲通完电话,把手机给张*,张*接过电话和叶*甲讲了一会,意思是陈某某那边的事情他去安排,他会尽力的。张*还安慰其,他讲叶*甲在常熟实力挺好,这点钱无所谓的,让其放心,后其被带回审讯室。张*和一个辅警开车送其、陈某某、卖淫小姐到看守所,在车上的位置都是张*特意安排的,其和陈某某坐在最后一排,一个辅警坐在其和陈某某中间,在路上,那个辅警拿着手机给陈某某看短信,在看守所大厅里,张*给其看了一条叶*甲发来的短信,内容是让其把卖淫小姐的事情扛下来,其听信了张*的话,在之后的审讯过程中,其帮叶*甲、叶*乙把浴场卖淫的事情扛下来了,没有讲到浴场股东还有叶*甲、叶*乙,其帮叶*甲把管理卖淫小姐的责任扛下来了,审问其的警察讲陈某某已经把事情讲了,其觉得没办法帮陈某某扛下来。

5、证人吴*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城**出所的辅警,金石滩浴场开出来以后,其曾经到该浴场登记外来人口,知道该浴场有叶**、陈某某、叶*乙三个老板,2012年年中,该浴场因为有卖淫嫖娼被治安大队查获,其负责看管犯人,当晚,张某某值班,他让其把陈某某带过来,其把陈某某从留置室带到询问室门口,张某某和陈某某一起进了询问室,过了一会,看到陈某某已经回到询问室了,当晚7、8点,张某某问彭某某是否要大便,彭某某讲是的,张某某喊彭某某出来,其和张某某一起把彭某某带到卫生间,张某某和彭某某一起进了卫生间,其没有进去,听到彭某某在里面打电话,过了一会,张某某和彭某某一起出来了,其把彭某某带回询问室。当晚11点,其负责押送犯人到看守所,在警车上,张某某开车,彭某某、陈某某与其坐在最后一排,其坐在他们中间,张某某发给其一条短信,让其把短信给陈某某看一下,过了一会,张某某发了一条短息,内容有200字左右,其把短信给陈某某看,短信意思是告诉陈某某,让彭某某把浴室的事情顶下来,叶**已经把股份转让了,他不是浴场老板,车子到了看守所,车上只有张某某、彭某某、陈某某与其,彭某某对陈某某讲他已经把浴室三楼的事情包下来了。

6、证人陆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曾经担任常熟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副所长,张某某是社区民警,他下面有几个辅警,负责社区外来人口登记、浴室、网吧等场所管理等,金石滩浴场被治安大队查获后放在其所里审查,所里派民警协助审查对象,张某某也参与的,被查获第二天,其值班,张某某也值班,在审查对象过程中,参与审查民警可以看到笔录的,在审查期间,不允许审查对象与外界联系。

7、证人谢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2年金石滩浴场被查获时叶*甲在金石滩浴场有股份,2012年年底叶*甲讲他把股份转让了,听说张某某在北戴河浴场有股份的。

8、工商设立登记材料、租赁协议、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证明叶*甲申请设立常熟市金石滩浴场的情况及承包场地等情况。

9、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对金石滩浴场及宾馆多次检查,未发现异常。

10、刑事判决书,证明陈某某、叶*甲、叶*乙被本院判刑的情况。

11、干部档案传递通知单、苏州市公务员转任呈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系常熟市公安局民警,系国家工作人员。

12、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经过。

1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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