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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4)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张*利用其担任建德市公安局协警的便利条件,获悉新**出所治安民警要外出对美容美发等场所进行检查的信息,遂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诉饶*(已起诉),致使饶*开设在本市新安江街道沧滩路进行容留、介绍卖淫活动的“火鸟理发店”逃避了公安机关的查处。当晚,被告人张*通过微信语音的方式向饶*询问并确认了派出所民警前往“火鸟理发店”检查的情况。

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

有物证手机三部,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新**出所出具的张*同志任职情况、辞职报告、张*手机通话情况及通话详单、新**出所会议记录、工作动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饶*起诉意见书及材料,证人饶*、赵*的证言,手机取证报告、语音聊天录制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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