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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4)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份至2012年6月份期间,李**、吴**、王**、吴**(均已判刑)等人合股在苍南县龙港镇上中村一带开设赌场,该赌场以“牌九”的形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获利近200万元。该赌场在经营期间,收买苍南**综治巡防大队队员为其通风报信。2011年8月份至2012年3月份,被告人李*在担任龙**综治巡防大队队员期间,利用其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违法犯罪活动的职务便利,为该赌场通风报信,使该赌场在警方打击查处过程中得以逃避处罚,被告人李*获取该赌场给予的报酬八九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卢**的证言,同案犯杨**、王**、高**、缪**、余**、章传记、褚**、王**、陈**的供述,龙**综治巡防队员花名册、工资表、人员分布册、龙**治巡防大队办公会议纪要及有关规章制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身为公安协警,利用协助公安机关查禁犯罪活动职务之便,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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