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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4)2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柯*在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苏孟派出所担任协辅警,负有协助公安民警查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职责。

2014年2月以来,徐*(另案处理,已判处刑罚)在金华市**桂院小区大门口西侧其经营的一间无名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为不特定的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博用的扑克牌、茶水等。被告人柯*明知徐*在苏**出所辖区内开设赌场,却多次在赌场外帮徐*望风,并先后收取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00元。2014年3月14日19时28分许,苏**出所接到有关金桂院小区门口棋牌室在赌博的举报,后民警准备到现场出警。当天值班的被告人柯*知道后,立即打电话通知徐*,让其赌场内人员散场,导致民警赶到现场时未发现赌博活动,赌博场所及违法犯罪人员未被及时打击查处。直至2014年3月17日晚,公安机关才在现场抓获了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徐*等人。

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柯*主动到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8月15日,柯*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归案。归案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申*、洪*、林*的证言,苏**出所值班表,接警单,通信信息资料协查单及通话记录,工作证,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苏**出所协辅警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清单,柯*辞职报告,现场查获的赌博工具和赌资照片,徐*的起诉书和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柯*虽主动投案,但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自首,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柯*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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