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路检公诉刑诉(2014)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利用其在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金清派出所担任协警,协助公安民警办理治安、刑事等案件的职务便利条件,通过打电话给王**的方式先后3次为王**等人开设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的违法游戏厅通风报信,将公安机关大清查等执法活动信息泄露给王**,致使该违法游戏厅多次逃过公安机关的查处,并多次接受王**提供的宴请和娱乐。

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经告知,主动到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的证言、自我交代材料、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协警管理暂行规定、刑事判决书、金**出所队员花*、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目无法纪,身为负有协助公安机关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陈*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台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