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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4)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利用其担任建德市公安局协警的便利条件,获悉建德市公安局当晚要进行大清查的信息,遂通过微信告知饶*(已起诉),致使饶*开设在本市新安江街道仓滩路进行容留、介绍卖淫嫖娼活动的“火鸟理发店”逃避了公安机关的查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证明、建德市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派遣员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辞职报告、通知、信息、工作动态信息、安全检查记录表、饶*的起诉书及证据材料,证人饶*、吴*的证言,手机取证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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