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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9月,利用担任柳林镇畜牧兽医站动植物检疫员的职务便利,在进行动物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违反相关规定,没有到现场检疫的情况下,将13份检疫合格证卖给养殖户,伪造检疫结果,使养殖户所运送的鸡鸭摆脱了动物检疫部门的监控,给动物疫情的控制和人们的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本院查明

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作为动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在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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