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远**有限公司与合肥麦稻之星机**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怀*有*与被告合肥麦稻之星机*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月16日,原告怀远*有限公司以被告合肥麦稻之星机*限公司出售给其的烘干设备质量差、故障多,维修不及时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合肥麦稻之星机*限公司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608350元。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被告主体错误,但原告不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2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怀*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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