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诉陈*、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张*的部分已委托山东*民法院执行;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履行了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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