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熊兵与被执*起重机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07)涪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10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由山东*民法院指定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07)涪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