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与威**重机厂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熊兵与被执*起重机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07)涪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10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由山东*民法院指定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07)涪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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