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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限公司与刘**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青州*限公司(下称:良*司)与被申请人刘*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8)栖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良*司不服该判决向烟台*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烟民四终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良*司向山东*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民法院,山东*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了(2011)鲁*提字第139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烟台*民法院(2009)烟民四终字第1511号和栖霞市人民法院(2008)栖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栖霞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重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刘*以“青州*有限公司对苹果树的损害已实际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被申请人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鉴定费109元由刘*承担,上诉费50元由青州*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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