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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南京彩色印刷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南京彩色印刷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秦*初字第3462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张**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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