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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严**为生命权与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国与被告严**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国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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