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国与被告严**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国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葛**与葛加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与林**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董**与董**、徐工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国网浙江**电公司与武庆付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叶**妻子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宁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长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尤盼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