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龚*、温州经**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生命权与温州经**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项**与叶三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钱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毫与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李**生命权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陈**与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林式中、王**执行裁定书
薛**与张*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