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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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