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与被告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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