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陈**、李**生命权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陈**与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林式中、王**执行裁定书
薛**与张*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花与叶福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邓**、邓**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灿与温州市**鞋底厂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