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与被告叶三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三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撤回对被告叶三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龚*、温州经**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生命权与温州经**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温州市**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钱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毫与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李**生命权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陈**与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林式中、王**执行裁定书
赵**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