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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叶三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与被告叶三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三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撤回对被告叶三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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