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文毫与被告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李**与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陈**、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陈**、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温州市**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龚*、温州经**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生命权与温州经**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项**与叶三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陈**与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钱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