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龚*、温州经**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生命权与温州经**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项**与叶三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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