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温州经**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生命权与温州经**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温**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温州经**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撤回对被告温州经**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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