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温**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温州经**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撤回对被告温州经**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李**与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陈**、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温州市**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龚**、杨**等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项**与叶三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陈**与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钱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