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谭*与被执行人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温**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商局查询系统中无投资信息,被执行人胡**在浙**银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6211)及中**银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6213)均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810.2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因账户余额较小,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执民字第2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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