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温州市**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7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5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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