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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银*与钱建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银*与被告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银*于2015年5月22日以被告钱**已履行赔偿义务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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