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刘**银行存款1485元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目前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079.54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419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刘**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441号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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