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陈**采取了拘留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之财产。故根据案件执行的实际情况,应就本案先作程序终结,待符合恢复执行之条件的,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嘉善执民字第262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符合恢复执行之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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