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符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符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符曲无从查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予以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嘉善执民字第8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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