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屠**与屠**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屠**、金*与被执行人屠有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洲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100625.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已执行10000.00元,未执行90625.00元,另本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9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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