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荣诉被告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沈**与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屠**与屠**一案执行裁定书
徐**与徐**、强建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陈**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世安**限公司与冯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德清**程公司与周**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于金华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浙江长**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