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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荣诉被告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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