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舒*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嵊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通知其在接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2473元,但原告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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