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棚红与被告裘伯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邢**与蔡**、北京金**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舒*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嵊州**有限公司城西营业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俞**与钱**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卢**等与卢**、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吕**与洪补金、慈溪**元件厂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龙**限公司与苏**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