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彭**、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对被告彭**、彭**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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