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诉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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