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方旭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彭**与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傅**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胡**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庄**、李**与庄**、吴雪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为与叶**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郑如风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倪**与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