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方**生命权与方**、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方旭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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