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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