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2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庄**、李**与庄**、吴雪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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